自从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热播后,该动画片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便风靡一时。印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的各种商品也纷纷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一些商家看中了这里的商机,未经授权擅自将“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印到了产品上,并在商场和超市等进行销售。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始了他们的全国维权行动。
很多超市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超市作为商场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以后,权利人应该直接向进货来源的单位去申请索赔,或行使诉讼权利,而不应该向销售方提起诉讼。
对此,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李囡表示,超市在销售侵权商品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商品侵权不明显,超市的注意义务较低,如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渠道证明,即可免予赔偿,仅需停止销售。然而,对于明显可能涉嫌侵权的商品,超市等销售机构应提高注意程度,审查商品来源及获得授权的情况,无法查实则不予销售,否则就要与直接销售的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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